《刑法总论精释》是2010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陈兴良。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出 版 社:人民法院出版社ISBN:9787510900778出版时间:2010-04-01版 次:1页 数:945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刑法
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刑法总论精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刑法总论精释》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刑法总论精释》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使《刑法总论精释》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
刑法学视角的贯彻。《刑法总论精释》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刑法总论精释》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陈兴良,男,
汉族,1957年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
学士,同年考入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
周光权,男,
汉族,1968年1月出生。
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
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1999年,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傅从
陈兴良教授学习
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随着德、日
刑法学知识的传人,我国面临着一个刑法知识的转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共同编写了《刑法总论精释》一书呈现给读者,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化知识的总和。在司法实践中,定罪根据是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犯罪论体系为定罪活动提供某种理论指导,从而保证了定罪结果的正确性。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我认为,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方法论意义上,即犯罪论体系是定罪思维方法的一种导引。犯罪论体系具有教义学思考、体系性思考与类型性思考的方法论特征。其中教义学的思考为定罪提供了教义规则,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补充,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规则的需求。而体系性思考节省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时间,可以在犯罪论体系中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理论的需求。类型性思考则引人类型学方法,将构成要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类型,在类型性的框架中根据犯罪的特征,通过涵摄使一定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法律规定的定罪类型,从而满足定罪活动对于逻辑的需求。正因为犯罪论体系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其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性地位才得以凸显。
我国目前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从
苏联引入的。它在过去30年的法治建设中曾经发生过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向刑法理论提出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要求,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基于其本身的缺陷,显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