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是具有较高书画水准的中央国家机关九十多个部委干部职工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联系中央国家机关书画爱好者的桥梁与纽带。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发展历程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在
钓鱼岛成立。全国政协副主席
李金华、全国人大人口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维庆、外交部部长杨洁任名誉主席;
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席
张海、
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
刘大为、著名书法家
欧阳中石任顾问;全国政协政协常委
苏士澍任主席。
协会以传承祖国
书画艺术、提高干部职工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为宗旨,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文化建设,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书法艺术和美术艺术发展的需要,根据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需求,二○一二年七月三日,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更名为“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原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换届后的新当选的领导机构和人员不变,《中央国家机关书画协会章程》相应更名为《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是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书法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活跃机关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
社会主义服务、为机关建设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工作方针,团结中央国家机关广大书法爱好者,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广泛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为完成机关中心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书画协会或部门机关工会所属的书法兴趣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按规定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七条本会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由本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可给予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任务
第八条本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各部门书法爱好者为传承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推进机关文化建设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九条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中央国家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人才队伍的整体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加强部门交流、建设队伍。认真组织好各部门间的书法交流与点评。大力活跃书法创作,积极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广泛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推动书法教育,着力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人才队伍。
第十一条做好书法艺术的普及工作。重视、支持各部门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积极开展与地方、以及其他书法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着力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做出贡献。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部门书协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为当然代表。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主要包括:名誉主席、高级顾问、顾问、主席、副主席、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本协会设主席一名,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办公会和理事会处理重大事项。
本协会设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其中,副主席参加主席办公会。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五年召开一次,及时进行换届,必要时报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办公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可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召开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副秘书长以上有关领导机构人员的变动,均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理事的变更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拨款、
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领导团队
名誉主席:
迟浩田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原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杨洁篪外交部部长
刘家义审计署审计长
姚志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主席
项怀诚财政部原部长、全国社保基金会原理事长
张维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
高级顾问:
冯远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王明明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龙瑞国家画院名誉院长、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术委员会副主任
顾问:
张飙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中国书法家协会中直分会会长
林军中国侨联党组书记、主席
邵秉仁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副主任
季允石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外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
王家新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财政部书法家
李翔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吕章申国家博物馆馆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梁嘉琨国家安监局原副局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尚斋国家税务总局原机关纪委书记、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厉培明国家审计署机关党委原常务副书记
崔承顺中科院文联副主席、中科院书法协会会长
张宇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国煤矿书协主席
于恩东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国石油书协常务副主席
周惠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办公室主任
卢鸣中央国家机关党建研究会副会长
沈心平文化学者、北京阳光岁月文化传播中心主任
张训滨中商信合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奎元北京华府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万明中共内江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温烈国家统计局中老年书法研习班教授、中国质检书法家协会会员
魏丕植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国史研究编修馆常务副馆长、
党组副书记
主席:
副主席:
袁彦鹏中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韩亨林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李洪峰中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组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魏传忠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赵学敏国家林业局原副局长、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罗美富审计署外事司原司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尹祥君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思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综合司副司长、发改委书协主席、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赵国臣国家烟草局法规司副司长、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郑诗明煤炭工业协会工会主席
肖鹏电力书协常务副主席、
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
陈士富军事博物馆馆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
王阔海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
张汉瑛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方宇兴中国邮币卡研究会会长
赵天民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
黄彬国防大学战略研究部原主任
丁嘉耕总后勤部
王继坤中国将军诗书画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将军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启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主席团成员:
李少青外交部机关书画协会副会长、离退休干部局参赞
方玉杰公安部书协副主席兼秘书长、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袁波财政部机关纪委办公室主任、书协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书法家协会楷书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克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书协执行主席
徐向华交通运输部书协主席
蔡秀雯文化部工会主席
张晓东审计署时代经济出版社总编室原主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侯凡审计署工会副主席、审计书协秘书长
刘悦国资委监事会主任(正局级)、中国书协会员
李文章国家工商总局老干部局局长
封俊虎中国质检书法家协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中国书法家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
边保华国家行政学院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书协会员
唐柏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粮食局书协主席、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冯立松财政部机关团委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财政部书画协会副秘书长
李家原
王清杰文化部青联美术委员会委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陆长清(书协活动中心)
阚宝光(环保部)
江永明(国家统计局)
李永昌(国家海洋局)
胡立新(中国民族书画院)
吴军(将星翰墨书法院)
袁波财政部
相国军司法部
侯凡审计署
李文章国家工商总局
胡斌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
李慧占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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