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又译为《巨灵论》,全名为《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权力》(英语:Leviathan or The Matter, Forme and Power of a Common Wealth Ecclesiastical and Civil),是英国哲学家
托马斯·霍布斯的一本政治哲学著作, 于1648年开始动笔,1651年完成并出版。
《利维坦》全书共分为四部分,分别讨论了人类、国家、神学教会等问题。在第一部分,霍布斯把人视作个体,讨论了他认为必须要掌握的一般性哲学,同时,他从唯物主义出发,论证了处于
自然状态下的人互相为战的混乱状态,提出了自然法、自然状态等概念;第二部分讲了人类如何通过结成服从中央权威管辖的团体,来摆脱自然状态的混乱与邪恶,这一部分是全书的核心,
托马斯·霍布斯讨论了“利维坦”国家的起源与集权性质;第三部分讨论了基督教国家的问题,霍布斯通过这部分的论证说明了不存在大一统教会的原因,认为教会必须依附世俗政府,君主应该是教会首领;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霍布斯主要批判了罗马教会。
《利维坦》的发表,标志着
古希腊、
古罗马以来的自然法传统的断裂,其中的人性论、
社会契约、以及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等思想在西方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著名和有影响力的
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标志着近代政治哲学的开端。
托马斯·霍布斯本人由于这样的贡献,被称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然而同时,《利维坦》中揭示的霍布斯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霍布斯的的自然观虽然是
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是行为上学的,另外,虽然霍布斯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他又用自己的方式论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表现出了鲜明的
资产阶级立场。《利维坦》在中国存在多种译本,早在
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有了朱敏章翻译的版本。
成书背景
作者背景
1588年,
托马斯·霍布斯出生于
英国南部
威尔特郡(Wiltshire)的马尔麦斯堡(Malmesburg)的一个普通乡村牧师家庭,15岁时进入
牛津大学,攻读
亚里士多德哲学和经院派逻辑。1610年,霍布斯进入大贵族卡文迪许家做家庭教师,在此期间有机会环游了欧洲大陆。1628年,霍布斯到
巴黎研究
几何学,在巴黎,霍布斯与
勒内·笛卡尔的敬慕者梅森(Mersenne),以及笛卡尔的反对者伽桑第建立了终生友谊。霍布斯的作品显示他对笛卡尔的哲学是非常熟悉的。1636年,
托马斯·霍布斯到
意大利游历,拜访了
伽利略·伽利莱。 在
英国,霍布斯受到
培根爵士的欣赏,作为晚辈的霍布斯曾担任培根的秘书。 40岁左右时,霍布斯读到
欧几里得的《
几何原本》,兴趣转向数学和分析。1640年革命爆发后,由于政治原因,霍布斯逃往巴黎,在巴黎居住了11年,《利维坦》就是在这段时间完成出版。在巴黎的这段时间,霍布斯担任过当时在巴黎流亡的英国威尔士亲王的数学教师。种种纵横交错的
人际关系,都对霍布斯的政治态度和学术思想产生了或深或浅的影响。
时代背景
商务印书馆在1990年出版的《
世界文明史》
中将1485年-1789年定义为专制主义时代,即英国玫瑰战争到
法国大革命这段时间。《利维坦》正是在这一时期创作并出版。
英国在这段时期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政权,1603年,
伊丽莎白·亚历山德拉·玛丽·温莎去世后,
苏格兰国王,也就是
詹姆斯一世,继位,英国最后一个专制王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英国步入充斥着重大变革的17世纪。詹姆斯一世支持君权神授,认为人民的义务是服从,引发一些民众的不满,而在国会提出意见时,他选择将国会解散,更是激发了各个阶层的怨恨。其子继位后更为暴虐,后来被送上了
断头台。后来,1688年
光荣革命,英国君主专制制度结束。整个英国17世纪的历史,就是一段专制主权与民主力量互相抗争,民主力量最终胜利的历史。
在这段时间,
法国,
俄罗斯、
印度、中国也都相继经历专制盛行的时期。而专制的盛行在新的经济与社会力量的刺激下不可避免的会滋生民主势力,从国际关系角度看,是现代主权意义上
民族国家开始出现的时代。这种时代背景促使思想者思考,找寻背后动荡与变化的原因,界定事物的性质,而“国家”的性质也位列其中。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
托马斯·霍布斯所思考的是,冲击了
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罗网之后,形成的国家究竟是什么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一思考的成果就是《利维坦》。
书名由来
“利维坦”(Leviathan)一词,源出
希伯来语Livyathan,意思是“盘曲”。“利维坦”原为《
旧约圣经》记载的一种怪兽,在本书用来比喻强势的国家。《圣经》说,“利维坦”是海洋中的猛兽。
雅威在创造世界的第五天创造了两个怪物:居住在陆地上的比希莫特和居住在大海里的利维坦。
犹太教宣传说,在弥赛亚降临之日,天堂的
宴会上将用象征埃及法老的鳄鱼即利维坦来做佳肴,这暗示对埃及法老的报复和惩罚。
托马斯·霍布斯用利维坦来指代国家,通过这样一种比喻作为切入点来阐述他本人关于国家的系统学说。在《利维坦》的引言里,霍布斯把国家比做“利维坦”。它的身体由所有的人民所组成,它在身形和力量上远远大于
自然人,它是一个人造之“人”,其象征意义表示一个仅次于上帝或者在人间替代上帝的巨大权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他在某种形式上对当时的宗教的反叛和君权神授的嘲讽,因为利维坦“凡高大的,它无不藐视”,它是人创造的活的“
雅威”,是维护人作为个体和集体福祉的一种存在,即国家。
内容概要
《利维坦》一书分为四部分,分别是“论人类”“论国家”“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以及“论黑暗王国”。从内容来看,全书可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关于人类、国家和神学思想批判。
“论人类”
在第一部分内容中,
托马斯·霍布斯摒弃神学思想,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出发,夯实整部书的基础,即“人性恶”,也就是在
自然状态下“人人相互为战”,自我保全生命是人最根本的需求。
霍布斯声称
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组成,物质史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不是人创作的,也不是人能够消灭的,物质永恒存在且永远处于运动状态中。在讨论人类方面,霍布斯指出,人类的生命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和生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类是自私自利、残暴无情、充满恐惧和贪婪的,人与人之间互相防范,彼此敌对,争战不停,如同野兽一般处在
托马斯·霍布斯所称的“
自然状态”中。
“论宗教”
霍布斯指出,宗教的产生源于四种自然种子:(1)对鬼的看法;(2)对第二因的无知;(3)对所畏惧的事物的敬拜;(4)将偶然事物当做预兆。
这些种子受到两种人的培养,一种人根据自己的独创进行栽培和整理,另一部分人根据上帝的命令和上帝的指示行事。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得附属他们的人变得更加服从,更加守法,更加平安相处、互爱、合群。前一种宗教是人类政治的一部分,用来宣传尘世君主对臣民所要求的一部分义务;后一种宗教是神的政治。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一切异教徒的建国者和立法者都可被分到前一类,而
亚伯拉罕、
摩西以及
基督属于后者。
霍布斯指出,异端邪教之所以得以创立,是因为创立者看到了人们对于原因的愚昧无知,以及人们倾向于把幸运归因于不相干因素。也就是利用了人们的愚昧无知。
使人们臣服以及和平相处的外邦开国君主和立法者都十分注重一条原则,即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一种信念,使人们认为宗教信条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杜撰的,而是神或者精灵的指令;或者使人们相信自己不是凡人,由此接受法律的管控。
“论国家”
第二部分内容是全书的核心所在,
托马斯·霍布斯在人性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在
自然状态下人根据理性所作出的最正确的选择就是放弃自身的某些自然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个人或者集体能够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够使其形成一个“人格”,大家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的人格就是维护个人自身安全的主权者,也就是一种信约。由此,通过
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利维坦”由此诞生。利维坦的出现意味着国家乃人造,君权并非神授。
此外,
托马斯·霍布斯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
君主制是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而处在这样一个国家的臣民的义务就是对君主的绝对服从。主权者或者国家的职责主要有三个,一是对外抵御敌人入侵,保障国家和臣民的安全;第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第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论国家类型和主权继承”
霍布斯指出,主权者的不同决定了国家类型的不同,霍布斯将国家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君主国、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以及贵族国家。当国家的代表人只有一个人,这就是君主国;如果是聚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是一部分人组成会议便是贵族国家。这三种国家的差别并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和人民安全的方法上存在差别。
托马斯·霍布斯指出,纵览世界上的具体国家,并不能简单分为三类,还有这些形式混合产生的其他形式。
霍布斯还谈到继承权问题,政府的构成部分都是会消亡的,君主、议员都会死亡,而为了保持和平,不陷入
自然状态,必须制定一种拟永恒生命的规定,这种拟永生状态就是继承权。在任何完整的政府形式中,继承问题的规定都是由主权者掌握的。民主政体中不存在继承权问题,贵族政体中,议会成员死后,主权议会可以选出新任者,补充议员人选,但
选举权依旧掌握在议会手中。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君主政府的继承权问题最为复杂,因为不明确谁将指定继位者,也不明确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
“税制”
在税制问题上,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也稍有提及,霍布斯主张,个体应该按照从国家所获福利的比例来进行税务的缴纳,而且,最好是用消费,而不是用所得或者财产来衡量所获得的福利。霍布斯主张把按比例征税和消费支出税联系起来,这种观点在按单一税率征税的支持人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在20世纪后半叶的许多作品中。
在第三十章“论主权代表者的职分”中,
托马斯·霍布斯写到:
“神学思想批判”
第三部分内容是对神学系统的系统批判,在这部分中,
托马斯·霍布斯批判了腐朽、伪善的教会及
教皇。从而得出结论:教会要依附国家,受主权者管辖,而不是恰恰相反,所以不存在一统天下的教会秩序。
在《论基督教国家》中,霍布斯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了教皇握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霍布斯列举了《圣经》条文来指责教会教义的荒谬,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而且只能作为一种政权的辅助机构,从而否认了所谓的“教皇无过错”之说。
在《论黑暗的王国》中,霍布斯将矛头转向了罗马教会,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许多黑暗腐败丑闻,以及种种剥削贪婪的丑恶行为。
托马斯·霍布斯呼吁教会势力撤离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霍布斯还反对了结婚要履行的宗教仪式。
主要观点和学说
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的能力都是差不多的。由于能力的这种平等,人们自然也就有了结果平等的愿望。当结果不能平等时,彼此便会相互仇视,并力图消灭或征服对方,于是人们便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中了。霍布斯把这种状态叫作“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下,无法产生工业、农业,更不会有艺术和文学,人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在这种状态下,因为人人都有所谓的不受限制的 “自然权利”,所以人人都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们的生活因此而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在这里,没有是非、公正等价值观念,也没有财产、治权、领地以及“你的”和“我的”之分。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
自然状态不仅是对于人类远古生活状态的一种设想,凡没有
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种状态。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
自然法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阐述了15条自然法,霍布斯的全部自然法的根基、也就是“第一条的自然法”在于:人畏惧自然状态中的暴死,为求自保,必然要竭尽全力寻求和平。基于此,霍布斯进行了层层推理, 将其余自然法娓娓道来。 这些自然法包括
自然人之间订立契约,交换正义,人人生而平等,
分配正义等多方面。自然法的别名为自然权利,指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任何事情。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原则,是亘古不变的。
在
托马斯·霍布斯所阐述的十四条
自然法思想中,第一自然法关于寻求和平, 信守和平的观点是全部自然法的首要基础,其他自然思想正是在此基础上推理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人人都应该自愿一致地放弃完全等同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就是所定信约必须履行。而后者则包含了正义的泉源,因为“正义的性质在于 遵守有效的信约”,反之就是不义。此外,霍布斯还从感恩合群,恕宥公道等方面详细论证了自然法。
所有这些自然法法则都源自理性的一 条指令,即迫使我们要追求个人的保存和安全,自然法总的精神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然状态受
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的一般原则是,有利于自保和和平、平等和自由、 必须履行契约的正义等。
自然权利
在
托马斯·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 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 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尺度是利益”,自我利益是人行动的唯一基础,自然权利就是为保护个人利益而采取任何手段和任何行动的自由。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因此也有为此目的采取各种必要手段的权利,而这些手段的必要性是由他自己来判断的,然则人人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就意味着战争,由此就必然地导致了
自然状态即
战争状态的“夙命”。在
托马斯·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的核心命题是安全与秩序。
自由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引入人类自由问题。这与他所讨论的自然权利相关。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 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必须通过反面措辞(negative terms)来定义,即自由的在场总是意味着一些东西的不在场。具体而言,它意味着外在障碍的不在场。霍布斯接着说,所谓的障碍就是指能够阻碍一个人根据自己秉持的判断和理性来使用自己 力量的任何东西。
在《利维坦》第二十一章的开头,
托马斯·霍布斯给出了什么是自由人的正式定义,霍布斯认为人类自由有两个关键因素。第一个因素是,这个概念需要建立在行动的能力之上。就 像霍布斯在第十四章中提到的,我们说一个人自由或者不自由,这与他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能力息息相关。第二个因素是在使用这个能力的时候要不受阻碍。就像霍布斯后来在第二十一章解释的那样,一个人的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和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一个人的自由可能遇到两种障碍。第一种障碍是人类和无生命的物体都可能遇到的,即一个行动者遇到“外物的反对”。第二种障碍看起来意义微小,
托马斯·霍布斯在讨论时只用了一些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比如罪犯被强行带到牢里。
国家起源——利维坦
国家学说是霍布斯社会
社会主义的重心。利维坦是霍布斯提出的一种国家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个人—国家的直接关系为轴心展开的,国家产生于并服务于单子式个人组成的群体,国家是维系这一群体的唯一力量,也是控制这一群体的异己力量。
霍布斯把国家看做“人造的人”,也及时人类自觉创造的产物。霍布斯用
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认为国家是由人们互相约定,将个人的自卫权利转让给主权者而产生的。国家建立在单子式个人组成的群体的普遍意志基础之上,这种普遍意志通过
社会契约的方式转化为国家的宗旨。主权者的职责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具体而言,利维坦式国家有以下几个特征:
专制主义
从《利维坦》问世起,在绝大多数人的眼中,
托马斯·霍布斯所构建的这个有着绝对权力的巨兽“利维坦”就成了专制国家的代名词,同时也被视为民主制度的对立面。在《利维坦》中,霍布斯直白的表示了对君主制的欣赏,同时表示了对民主制的不信任。
霍布斯认为,与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相比,君主政体的权力更加集中,他认为,统治者的利益更加符合全体的利益,因此是最好的国家形式。他主张无至上权力的共和政体仅仅是是空话,当没有权力可以压服民众时,人和人的相处是不会有快乐的,反之,会有极大的忧虑。
托马斯·霍布斯对君主专制的支持预示了当时的政治气候,也表明他所代表的
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和人民群众之间有着根本的利害冲突。霍布斯因此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然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并不是通常的封建专制制度。虽然他的王权有利于封建主义的解释,但利维坦所保护和确定的利益,是
资本主义性质而非封建主义性质的。比如,霍布斯认为,
私有制、货币经济,大力奖励工商业的
经济政策非常重要,他把货币叫做利维坦的“血液”。如果说在主观上
托马斯·霍布斯是君主制度的拥护者,那么在客观上,他的学说所反映的却正是
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愿望。
人的本性
霍布斯从对人性的
形而上学的分析入手,指出了人处于
自然状态战争的原因。他不认同
亚里士多德关于认识政治的动物这一观点,批评了亚里士多德对人的自然本性的错误理解、即人性天生就适于社会,而认为人们寻求互相陪伴以及彼此帮助,是机运所导致的,而非天性使然。人类生活的直接经验表明,人性的底色是自私和虚荣,因而社会或国家之前的景况就是一副赤裸而野蛮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类因为不断地竞争追求荣誉和地位,彼此之间产生妒恨,进而引发战争,人类无法像动物一样做到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分离。他降低了理性的优先地位,认为激情先于理性。人首先是激情的动物,其次才是理性的动物。公民状态和第二
自然状态都是建立在第一自然状态的基础上的。
在霍布斯看来,人在面对激情和冲动时,其理性是软弱的。作为理性的命令也就是“自然法”本身,也同样是软弱的。由此霍布斯认为,在
国家权力产生之前,理性法则无法约束人们的感
性冲动,在“自然状态”下,即使存在“自然法”,人类彼此之间仍旧处于
战争状态。
另外,
托马斯·霍布斯通过阐释人的自然欲望,表明人类热衷权势的普遍本性,他将引起人和人之间智慧差异的其他几种激情财富欲、知识欲和名誉也归结于权势欲。这种对荣誉、权利、名望、地位的追逐是人和动物自然欲望的区别。
除了自然欲望,霍布斯还阐述了人对于灾祸、暴死的恐惧,他认为,人在彼此的冲突过程中感受到的肉体上的痛苦,激发了其对于丧生的恐惧。
总而言之,霍布斯的人性论可以归结为两条公理,一是自然欲望公理,即虚荣自负的特质;二是自然理性公理,即对死亡的恐惧。
社会契约
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人类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摆脱自然的
战争状态,只有通过人为的社会机构的调整才能创造和平所需要的条件。在普遍缺乏信任、人们没有安全感的情况下,彼此间容易陷入战争状态,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霍布斯相信需要建立一种奖励守信合作、惩罚背叛欺瞒的政治策略。
霍布斯认为,人类彼此之间无休止的战争,是由于缺乏能让每个人都敬畏的强权。只有建立强大的公权,才能调停或者进行仲裁,社会才能恢复秩序。掌握国家政权的君主就是强权的拥有者。这也就是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即个人把追求利益的权力上交给君主,君主凭借
国家机器保障个人权利,借此社会契约促进和平安定。
然而,契约是被统治者之间互相订立的,主权者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因此,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契约,而主权者没有义务服从契约。这个持有强权的政府不受人民约束与监督,人民需要绝对地服从主权者的所作所为,除非主权者失去保护人民生命的能力。
法律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法律是人造意志。”在霍布斯看来,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这种观点开启了“法律命令说”的先河,霍布斯还断定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即法律的来源仅此一种。除非诉诸主权者的意志,哲学家和法学家的著述乃至法官的判决等都不可以说是法律。
在逻辑进程上,霍布斯认为,主权立于法律之前,法律仅仅是主权承担者,也就是主权者的意志体现,在此基础上,主权高于法律。霍布斯关于主权和法律的
范式影响了
杰里米·边沁和奥斯丁等人。
另外,前期在《
论法律》等著作中,
托马斯·霍布斯将法律等同于理性,而在《利维坦》中,法律成了主权者的意志,法律来自主权者的理性,而非普通法法官的人造理性或《论法律》中所说的智者的自然理性。
霍布斯的现代国家“利维坦”是一个人造人格,作为一种虚构的存在,利维坦只有通过鲜活的主体承载并发动它才能运动、进入社会历史,发动它的这个主体就是主权者。 主权者的自然理性就被拟制为人造理性。另一方面,法官的理性无论经过何种程序,在霍布斯看来,依旧只能属于自然理性。因此,在摒弃了
自然法的自然理性和普通法的人造理性之后,
托马斯·霍布斯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意志。
关于
法律渊源,霍布斯的相关理论旨在维护主权统一性,避免政治社会沦为
自然状态。因此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将法律定义为“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臣民用来区别是非的规则”,即,标准形态的法律在霍布斯看来是成文法。
中文译本
《利维坦》在中国存在许多译本,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已经有朱敏章翻译的版本,由
商务印书馆出版;20世纪80年代,商务印书馆出版汉译世界名著系列,由黎思复和黎廷弼担任翻译,出版于1985年,2007年,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三卷本的《利维坦》英汉对照全译本;2008年,
北京出版社出版吴克峰编译的新版本。
作品贡献
作品局限性
后世影响与批判
麦克弗利对利维坦的研究
麦克弗森对于霍布斯的分析从一个霍布斯研究中的难题开始:虽然霍布斯称自己的
自然哲学和政治理论是连贯的,人们却很难从他的机械唯物论前提中,推导出其政治理论的前提,即人们普遍为了权力而斗争,或存在一个“
自然状态”。
麦克弗森指出,“自然状态”其实是通过对社会状态进行抽象而得到的。“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社会人”;自然状态的逻辑抽象包含两个步骤,一是把人的自然习性与他们的社会背景相互分开,然后再把这些习性的逻辑结论导向
战争状态中去。
麦克弗森认为,
托马斯·霍布斯 “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平等除了人人自 危之外,还包含着“每个人都从属于市场关系”这一层平等关系。
在麦克弗森那里,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中推导 出一个利益中立的主权者,这个环节显示了霍布斯政治理论的缺陷或困境。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对于这样一种市场竞争的认识太过理想化,他没注意到市场社会作为一个不平等的阶级分化的社会,最终会导致有产者阶级凝聚成一个强力的群体,从而不是把所有人的利益让渡给某一利益中立的主权者,而是成功维持自身权利并掌控整个“市场社会”,有可能在政治上产生出一个
卡尔·马克思意义上的“
资产阶级社会”。
尼采对利维坦的批判
对于
托马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的哲学奠基,尼采认为霍布斯的扭转不但破坏了政治,即“政治”的标准不再是好,而是自然权利,还破坏了哲学,即“哲学”不再以哲学自身为目的,而是以政治为目的。
在正式出版物中,尼采一共三次提到霍布斯,第一次是在《人性的、太人性的》里 ,尼采概述现代社会的构建及其道德基础的形成,暗示了霍布斯的两个关键概念 :一是前政治社会即 自然状态里的自我保存。其二则是利维坦的形成。
1887年出版的《快乐的科学》第五卷里 ,
弗里德里希·尼采再次暗中提到
托马斯·霍布斯:
尼采在这里指出,权力意志比自我保存更为根本。他一方面抨击了斯宾诺莎,另一方面批判了包括霍布斯在内的其他哲人。
弗里德里希·尼采另外两次提到
托马斯·霍布斯都是在《
善恶的彼岸》一书中,第二次是在这本书的第八章。尼采认为,培根、霍布斯、
大卫·休谟和洛克这些
英国哲人降低了“哲人”这个概念。这些哲人以“自我保存”作为
政治哲学的奠基,这是出于他们本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力意志,即尼采所说的,他们正“深陷困境”。尼采的言外之意是,这些深处困境的人最后使得西方思想陷入困境,即“降低了哲人的概念”。
第三次是在《善恶的彼岸》临近末尾处,尼采用讽刺的口吻嘲笑霍布斯这类英国哲人对于笑的否认。他引用了
托马斯·霍布斯一句论断为据:“笑是人的本性的一个坏病症,每一个有思想的人都应该克服它。”
弗里德里希·尼采指出与霍布斯相反的观点,认为哲学与笑息息相关。
施密特对利维坦的研究
施密特在《
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书中,首先对 “利维坦”产生的过程进行了分析。
施密特认为霍布斯基于普遍的思想自由的权利,对公开认信和私人判断这一问题的晦暗不明,为“利维坦”的死亡埋 下了种子。他论述道,霍布斯一方面认为对于公共信仰,主权者有权力进行颁行与规定,个人必须服从;但另一方面,
托马斯·霍布斯又“把私人理性的自由纳入其圈家的构建之中”。个人是否真的认同国家所颁行和规定的信仰,则由其私人理性独立判断完成。这种内外的区分,在整个“利维坦”的组织结构中形成一种“断裂”。施密特认为,霍布斯本人对这个断裂持建设性的立场。犹太哲学家
巴鲁赫·斯宾诺莎察觉到这个断裂后,将它转变为论断性的立场,由此确定了内在认信优先于外部服从的原则,为之后的自由法治和宪政国家的出现奠定基础。
施密特认可霍布斯“充满决断论色彩,又仍然保持着人格主义性质的”思想,同时,他认同霍布斯的理论目的,也就是,设计一种最终能具体决断的终审法庭,最终“恢复属世权力和属灵权力的原始统一体”。
在
托马斯·霍布斯的基础上,施密特认为大主教会为人类政治组织提供了秩序和稳定性的模型。如果国家的架构能够参照天主教会的形 式和原则进行构建,那么借此构建的国家至少在理论上能够始终存续。
在将霍布斯所构建的国家与天主教会进行比较后,施密特发现,虽然霍布斯笔下的国家主权是全能的,但它毕竟不是
雅威,而是人工作品,并且通过人所订立的契约而诞生。它的全能被限定于世俗领域,没有神圣源头,仅具有神圣的特征。相比之下,大主教会的一切权威均来自上帝,具有神圣的性质。
总而言之,施密特站在
自由主义的立场对“利维坦”国家进行了分析,他接受了
托马斯·霍布斯的内在逻辑,并还在此基础上,扬弃了霍布斯的理沦,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但他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由于
法西斯主义的覆灭而破产。
罗素对霍布斯的评论
罗素在其著作中,对霍布斯学说的高明处表示了认可,详细讨论了他的国家学说,但同时,罗素认为,霍布斯对问题的解决办法虽合乎逻辑,但是是靠删掉妨碍性的事实而得到的,仍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罗素认为,霍布斯总是把国民利益当做整体来看待,假定所有公民的利害是一致的。
卡尔·马克思认为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原因,而
托马斯·霍布斯显然不领会这种冲突的重要性。霍布斯假定了君主的利益与臣民的利益大致相同。
另一方面,
伯特兰·阿瑟·威廉·罗素认为霍布斯倡导的主义也过分狭隘。在《利维坦》中,霍布斯除了谈到国与国的偶尔的间歇期的战争和政府外,没有提到国家之间有任何关系。按照他的理论,这种事情是由于不存在国际政府而产生的。因为各国间的关系仍旧处在
自然状态即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之下。只要国家
无政府状态一天还存在,各个国家的效率提高绝不见得对人类有利,因为这种情况下,战争的凶暴和破坏性也提高了。
托马斯·霍布斯所举例的支持政府的一切理由如果妥当,支持国际政府也是妥当的。只要
民族国家存在,彼此之间仍有战争,那么只有效率低下才能保全人类。而像霍布斯所说的,缺乏防止战争的任何手段却改进各个国家战斗素质,等待人类的只有全球毁灭。
作品评价
列奥·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现代
政治思想的真正奠基人,认为“
尼可罗·马基亚维利开启了反叛,霍布斯建起了架构。”
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
迈克尔·欧克肖特:“《利维坦》是用英语写成的最伟大的,也许是唯一的
政治哲学杰作。我们的文明史只能提供少数具有类似广度和成就的作品能够与之并驾齐驱。”
伊丽莎白·埃利斯:“《利维坦》为今天的读者留下了一个漂亮的、但也有经验上的局限性的政治理论。
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的局限性和
几何学、数学的局限性一样:霍布斯和他的后来者能够根据假定的规则非常清楚地去描述理想的合作情形。”
恩格斯:“霍布斯是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十八世纪意义上的)。”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英国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国家的思想,从这方面看来,必须举出霍布斯作为例证。”
伯特兰·阿瑟·威廉·罗素:“(霍布斯)完全摆脱了
迷信,他不根据亚当和夏娃堕落人间时的遭遇发议论。他论事清晰而合逻辑;他的
伦理学说对也好错也好,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东西,里面没使用任何暧昧含混的概念。除开远比他见识狭隘的
尼可罗·马基亚维利,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