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全国严打事件是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
事件自1983年8月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历时3年5个月,分为三个战役。全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
“严打”是邓小平亲自提出的,是公安战线坚决贯彻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一次重要体现。通过八三年“严打”,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取得好转,并且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历史背景
社会治安恶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滋生了一大批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在
改革开放初期,
中原地区结束了长期封闭的状态,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通过犯罪的形式集中地反映出来。
1977年至1982年,中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处于上升趋势,按全国人口比例计算,达到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水平。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对当时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直接的挑战和威胁,也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构成了挑战。
人员流动
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让农民脱离了军事化的人身控制,一部分农民选择进城就业。而新的经济成分,逐渐活跃的市场,带来货物和人员在城乡各地的流动,导致旧有的治安管理体制不能适应。
20世纪80年代知青回城为城市带来了“一个大量、大龄、单身、不满的群体”。1979年,中国城市积累的待业人口已经达到2000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点;1980年,中国终结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知青返乡,就业压力再次骤增。这部分处于躁动的年龄阶段的青年经济困难,思想苦闷,同时他们又受到
改革开放之初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因此,有些青年无所事事,游荡在社会上,导致犯罪率上升,败坏社会风气。
同时,国有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面临严重困难,大批职工下岗待业,造成生产资料及
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一些游手好闲的青少年开始拉帮结派、寻衅滋事甚至故意犯罪。
立法初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彭真的主持下起草,经37次修改,1979年7月6日,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第一部刑法法典正式颁布并实施。刑法典中,第一次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加以统一规范。其中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27种,分为两大类,属于反革命罪的有14种,包括背叛祖国罪、持械聚众叛乱罪、组织越狱罪、
间谍罪等;另外的13种罪行,包括
抢劫罪、
贪污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一类。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对死刑的态度非常谨慎,分则中将死刑的罪种数目控制在较小的数字内,总则中再次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界定。在犯罪情节上,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复核程序上,规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执行制度,法典指出,被判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在刑法颁布之初,执法人员从过去的依靠政策办案,改为依靠法律办案,时常发生缺乏经验,不谙熟法律条文、执法偏轻偏宽偏疏的情况。党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在一些地方未能得到有力的贯彻,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公安机关的工作来说,主要表现是:破案率不高,一般只能达到发案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使不少罪犯未能及时受到应有的惩处。
国际背景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率的提升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普遍恶化,美国和西欧都出现了犯罪高峰,尤其是累犯率和严重犯罪增长的刑法(刑罚)危机。西方国家的以教育刑主义为理论基点的改造性司法官告失败后,报应刑理论开始复苏,影响一个国家相应的刑事政策的选择。世界各国刑事政策普遍性的开始由“轻缓”向“从重”方向倾斜,对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尤其是严重危及社会生存和发展,公民生活与安定的犯罪)从重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
事件导火索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事件频发,是“严打”行动开始的直接原因。
控江路事件
1979年9月9日,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因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五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
控江路自
江浦路至凤城路路段,陷入一片混乱。19时45分,某工业公司女干部吴某骑自行车行至控江路桥上时,被一部分流氓包围,将她连人带车推倒在地并拉到路边,实施抢劫及凌辱,致使吴某身心受到极大摧残。20时30分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先后调集30名干警和80余名治安联防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21时许,市公安局又调遣民警200名赶赴现场,劝导围观群众疏散,流氓也纷纷散走,至午夜时控江路地段治安秩序恢复正常。后经侦查,数十名流氓犯受到严肃处理。
“二王”案件
1983年2月12日中午,
沈阳市的
王宗坊和
王宗玮兄弟俩偷盗枪支,在混入沈阳空军463医院小卖部盗窃时,被医院人员发现将两人抓到医务室盘查,身高183cm、当过解放军班长的王宗玮开枪打死4人打伤1人。兄弟两人踏上亡命之途。2月15日晚9时,“二王”又在
衡阳市附近射伤了检查乘客行李的47次列车乘警,跳车逃跑。2月17日,两人跑到衡阳治金机械厂干部伍国英等人的房内偷东西吃被发现后打死1人,重伤3人。之后,跳出衡阳警方关卡逃脱。3月3日,“二王”潜入湖北武汉第四医院理疗室过夜,打昏碰巧过来取东西的医院实习女医生周建媛。3月25日“二王”各骑一辆自行车通过武汉岱山检查站时,
王宗坊先被查获,几分钟后骑车赶到的
王宗玮突然开枪,打死民警、
地方武装4名,抢走手枪1支,又在枪战中打退了增援的岱山派出所民警,枪杀骑车路过的一名武汉工人,夺车而逃。8月29日,“二王”在江苏
江阴市又抢劫了百货公司营业款两万余元。两人从
东北地区一路作案,流窜鄂、湘、赣、皖、豫等省份。
“六一六”案件
1983年6月16日,在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8名十几岁的社会闲散人员酒后滋事,残忍杀害了27人,其中包括一名75岁的老人一名2岁的幼童,并强奸、轮奸多名女青年。犯罪分子还同时犯有
抢劫罪、爆炸罪。这是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起极为罕见的特大“6·16”内蒙古牙克石特大凶杀案,在当地引起巨大的混乱,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他案件
在这一时期,影响恶劣的事件一时难以遏制,杀人抢劫等重大案件突出。1980年1月,
广州市滨江东路发生袭击、杀害民警的“滨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二楼南走廊发生自杀性爆炸案,作案者北京人王志刚,因失恋自爆,当场死亡,炸伤89人,抢救过程中陆续有9人死亡。1981年4月北京发生“
北海公园事件”,三名外逃劳教人员尾随、劫持三名女中学生,对其进行强奸、猥亵。1983年1月至5月,全国共发生杀人、伤害、爆炸、强奸、轮奸、重大盗窃等重大特大案件2.5万起。京、津、沪等18个大城市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刑事犯罪分子的猖狂破坏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大的危害,影响社会安定,破坏经济建设。
严打对象
1983年的“严打”对象包括: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和重大盗窃犯;贩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改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残余分子。
这些都是当时直接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破坏性力量,对这些反体系的破坏性力量进行有效打击可以恢复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权威,重新实现国家对社会有效的政治性支配确保政治秩序合法性的维系。
事件经过
准备阶段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负责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彭真(1980年1月任新成立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主持召开的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上,首先提出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六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听取
上海市公检法负责同志汇报了上海的治安问题后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同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授权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2月8日,中顾委主任邓小平到无锡视察工作,接见了在无锡休养的中顾委委员江渭清及省、市负责人。江渭清向邓小平汇报说:“现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但社会治安情况很不好。城市里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坏人,这样下去不得了。”江渭清建议道:“调查研究,半年准备,打几个战役,一个战役打几仗,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还有的押送边疆改造。”
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向党中央递交了《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7月19日,邓小平接见刘复之,表示这份文件“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邓小平说:“
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10年20年也解决不了问题。”
对于严厉打击可能引起的社会争议,邓小平表示:“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
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正式开启
1983年8月25日,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为配合此次行动,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对刑法法典进行修改补充,死刑罪种增长较多。
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拐卖人口、传授犯罪方法等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均可判死刑。由此,“严打”正式启动。中央号召“各级党委、政府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依法将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大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严打”斗争,既稳准狠地打击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盗窃和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又注重把坚持依法办案和严格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坚定捍卫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确保不枉不纵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第一战役
“严打”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重点打击对象是流氓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
公检法对所立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各地相继召开大规模宣判会,严重威胁当地治安的违法人员被严惩,注销城市户口,押送外地改造,一些首恶分子被枪毙。
在这一仗中,相关部门摧毁犯罪团伙7万多个,缴获枪支18000多支,子弹42万多发。群众广泛参与,由民间提供的检举线索达150万件,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分子有47000多人。在这种形势下,10多名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几个月的时间里熄灭下去,各种公共场所治安逐渐好转。
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和部署,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相继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这是第一战役的第一仗。这一仗主要是打击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搜捕了一大批犯罪分子,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积案。
严打的第一个战绩就是击毙“二王”。1983年9月18日,在
广昌县的山林里,几万民警、武警、
地方武装将
王宗坊和王宗玮两人围剿击毙。为抓捕“二王”,公安部发出了“文革”以来的第一张A级通缉令,而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张悬赏通缉令,悬赏额高达千元。
截止1983年9月28日,全国收捕刑事犯罪分子共八十万五千六百四十名,按犯罪性质分类,居于前列的是流氓团伙分子,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盗窃犯等。共缴获枪三千多支,子弹二十万九千一百多发,凶器十万八千多件;炸药二千多公斤;赃物折款和赃款三千三百八十万余元。
“严打”的第一战役第二仗主要是是深挖犯罪,集中搜捕流窜犯、逃犯,打击流氓团伙,大力侦破大案、要案和重大积案。共收捕四十万五千九百四十名;农村收捕二十万七千六百八十名。摧毁犯罪团伙两万一千七百三十个,抓获团伙成员九万五千六百二十名。缴获各种枪二千八百四十三支,子弹八万七千余发,凶器三万余件,炸药九万五千余公斤,雷管五十三万两千余个,赃款和赃物折款二千三百多万元。
第一战役第三仗主要是巩固前两个战役的成果,挖出一批隐藏较深的大要案。全国各地开展“严打”第三仗采取的方法大体有三种:一是北京、
天津市、
上海市、
浙江省、
江西省、
山西省六个省、市在全省、市进行统一行动;二是
河南省布置统一行动,采取多种方法深挖犯罪分子;三是其余二十一个省、区由各地、州、县因地、因时制宜,分批进行统一行动。截至1984年五月三十日,上海、天津已进行了全市统一行动;
山东省、
福建省、
辽宁省、
云南省、
陕西省五省的部分地、市以及
金昌市已分别开展了统一行动。以上七个省、市和河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省已收捕犯罪分子四万零三百九十人。除
西藏自治区外,其余省、市从六月上旬开始陆续开展行动。第三仗收捕犯罪分子二十万多名。
第二战役
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到1985年12月。主要是使“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打击那些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加强政治攻势,瓦解犯罪分子。
第二战役第一仗把集中打击流窜犯作为重点。流窜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跨市、县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对流窜犯的打击处理,采取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行动范围主要是铁路沿线和
长江沿岸的市、县、镇、车站、码头、火车、轮船,以及没有铁路沿线地区的公路干线的汽车、汽车站。重点是京广、
京哈铁路、京沪、
陇海铁路、湘贵黔五条铁路干线;长江沿岸和北海至
东海的客运线;中缅、中越、滇黔三条公路干线。
从1985年1月份起,各地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陆续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二战役第二仗的集中行动。到1985年2月中旬,集中打击行动基本结束。据统计,开展集中行动的二十七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河南省、
西藏自治区未搞集中行动)和铁路、交通系统,共逮捕各类犯罪分子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名,劳动教养两千六百五十名,少年管教一百三十名,刑事拘留五千三百四十名,收容审查三万一千九百六十名,合计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名。摧毁犯罪团伙六千七百九十个,抓获团伙成员两万七千六百五十名。缴获各种枪二百三十八支(其中军用枪二十支),子弹八千多发,凶器二千八百多件。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一千二百五十八万元。
第二战役三、四仗的打击目标,在有所侧重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一般地区在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的同时,组织侦破重大积案的破案战役,深挖隐藏的犯罪分子,继续缉捕流窜犯、在逃犯。在案件少治安比较稳定的地区,着重抓好经常斗争和安全防范,落实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社会治安不好的地区,特别是打击行动尚未触及或触动不深的地方,如城市的少数角落、某些城乡结合部、集镇、重要工矿周围、铁路重点线段、水网地带、林区以及少数工矿、企业和集体单位,是突破的重点。
第三战役
1985年末,对于是否坚持“严打”战役又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个别地方一度出现“复查风”,少数犯罪分子开始翻案,以至刚刚纠正过来的软弱涣散倾向又有重新开始的征兆,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和不安。1985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指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这样,使得第三战役能够顺利地进行到底。
第三战役打击的主要对象还是最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不搞全国统一行动,不统一规定时间,边打击,边防范;边打击,边建设,逐步过渡到正常。1986年3月起,“严打”第三战役在各地陆续开展,组织以反盗窃斗争为重点的集中打击行动。3至6月全国共破获盗窃案件近十一万起,其中大案近万起,有不少是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的特大案件,缴获了一大批赃款赃物。并且3月至6月全国共依法逮捕犯罪分子三十万多名,劳教七千多名;破获各类
刑事案件近十五万起(其中大案二万八千余起),对于遏制当年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起了重要作用。5月份全国刑事案件比四月份下降百分之八,其中大案下降百分之五点三;6月份刑事案件比四月份下降百分之八,其中大案下降百分之四点六。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盗窃、诈骗等几类主要案件均有减少,社会治安有了好转。
事件结果
“严打”自1983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7年1月进入尾声,共分三大战役分步实施:第一阶段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第二阶段1984年8月至1985年12月,第三阶段从1986年4月上旬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加上收尾工作,共历时3年5个月。在此期间,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严打”沉重地打击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四化建设的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
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刑事案件发案总数比“严打”前,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得到改观,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趋于稳定。
典型案件
胡晓阳案
1986年2月19日下午,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静安体育馆召开了一次公审大会。会上,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三人因犯有强奸、流氓罪,且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被当场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案犯陈冰郎、陈丹广、康也非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5年、3年。6名罪犯中,胡晓阳是上海市委前第二书记、时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立教之子;陈小蒙、陈冰郎是时任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陈其五之子。他们6人以帮助招工、招干、调动工作、跳舞、谈恋爱等为名,自1981年至1984年间,共轮奸、强奸、奸淫、猥亵妇女51名,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宁和败坏了党的风气。
迟志强案
迟志强为
长春电影制片厂演员,严打开始时年仅24岁,是当时中国最红的男演员之一。1983年,迟志强在南京拍摄电影《
月到中秋》,期间参与了一些高干子女组织的私人舞会,舞会上放着
邓丽君的歌曲,青年男女一起跳贴面舞。1984年,私人舞会后被邻居举报为聚众淫乱活动。迟志强等八人被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为流氓团伙,主犯王某被判15年,其他7人被判1-5年不等,迟志强获刑4年。
事件特征
“严打”作为一项形势政策,从制定出台到实施都由党中央领导,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通过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由党委、政府指挥各级国家机关统一实施,是社会公共权利为维护政权、树立权威、寻求自身存在合法性的措施,因此,具有政治属性。八三年严打,是中国刚刚结束十年动乱,针对当时社会治安混乱的局势而开展的一项斗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
严打是一场决策层主导的司法运动,各地出于政治运动惯性,开始层层分解严打任务,有的甚至精确到某单位有百分之几的人必须列为严打范围。“严打”在行动上要统一,在声势上求浩大,出现了在效果上看数字等形式主义的内容。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就是准确有效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真正实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强化各种专政手段,严厉打击和彻底摧毁了流氓团伙,严厉打击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等犯罪分子。
“严打”最初是为了应对特殊的社会治安形势而展开的打击犯罪的活动,最初中央出台“严打”政策的初衷是将严打作为一个应急性对策,在短时期内发挥成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旦社会治安好转,犯罪率下降,达到“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目的,“严打”也随之结束。
意义及评价
意义
三年“严打”使
刑事案件数量减少、发案数下降,群众安全感增强,社会治安形势得到扭转。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加强了党的领导;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同时,锻炼了政法队伍,提高了民警素质,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分析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材料。
“严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式司法名词,为依法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1983年全国严打事件首次提出了“严打”的概念,并为之后的1996年、2000年等多次严打事件给出经验及教训。
评价
这一场“严打”斗争,效果非常显著,全国治安形势迅速改观。依我看,这次“严打”战役,意义极为深远,就其指导思想、气势、规模和效果等方面来说.是继1950-1952年
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后,坚持
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时任公安部部长刘复之
从短期看,“从重从快严打”的刑事政策具有控制犯罪的高效性,但从长期看,“严打”从未被证明是社会取得长治久安的良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从表面上看,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具有潜在危险性和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在“严打”期间有所收敛,但在“严打”结束后却仍然大肆作案,“严打”不具有持续威慑力。应当将“严打”作为一项较长时期的刑事政策,并根据各个阶段的治安形势需要,适时确定打击重点,使“严打”斗争长期化、经常化,确保社会治安在较长时期内有所好转。——华东刑事司法评论
八十年代的“严打”政策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页,在当时“严打”政策所要求的“从快从重”是符合时代的需要,但对于当今社会来说,我们应当取其精华,从中挑选值得学习的一些地方,结合现在社会具体情况制定出更符合时代需要的政策。应当让中国在法治化道路上走得更好,社会应当是安定有序的司法环境。——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相关争议
关于“1983年全国严打事件”的争议一直在持续。理论界持“反对说”和“反思说”,司法实务界及少数学者认同“肯定说”。持“肯定说”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的“严打”行动,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也导致一些罪不至死的人被判死刑,一些人被错判。
比如当时刑法中的“流氓罪”——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1983年严打”时期,流氓罪成为打击的重点。1983年9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许多犯罪的刑罚提高到死刑,其中就包括流氓罪,“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度被提高到死刑,与
故意杀人罪相同。
由于流氓罪构成要素之一的“情节恶劣”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许多在现代社会中看来根本不是犯罪的行为都被网罗进去,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1988年至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如何修改流氓罪,多次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修改方案有两种:一个是继续保留流氓罪,修改、补充其具体罪状的内容,以便定罪量刑时掌握;另一个是取消流氓罪,将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独立的罪名。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写出一份修改流氓罪的书面建议稿,说明“流氓”这个概念不科学,理解上易生歧义,不宜再作为刑法上的罪名来使用。并设想将流氓罪分解为六个罪名,即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侮辱妇女罪、
聚众淫乱罪。分解后的罪名,法定最高刑应有控制,不宜过高。如果兼犯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按数罪并罚处理。建议稿提出,有些刑法上原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过去划入流氓罪这个“大口袋”是欠妥的,可以通过刑法其他条文的补充予以解决。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