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著书籍
《政府论》(全称:《政府二论:前者关于厘清与驳斥罗伯特·菲尔默爵士言论的错误根据和基础;后者关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英语: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In the Former, The False Principles, and Foundation of Sir Robert Filmer, and His Followers, Are Detected and Overthrown. The Latter Is an Essay Concerning The True Original, Extent, and End of Civil Government)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690年匿名出版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主要讨论“什么是政治权力”“人为什么需要政府”“什么是最好的政府”等主题。
17世纪中期,在查理二世(Charles II)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的相继统治下,英国共和政体名存实亡,国教和天主教之间的矛盾愈发激烈。洛克写作《政府论》,从现实政治出发,反对君权神授,对政教合一的天主教君主制提出挑战。《政府论》一书共30章,其中上篇11章,下篇19章。《政府论》的上篇主要论述了政治权力来源和政治权力怎样转移等问题,约翰·洛克驳斥了保皇派菲尔默以父权制为基础辩护君权神授的理论,为论证政治权威的世俗起源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政府论》下篇主要是洛克本人有关政治权力的论述,洛克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从理论上论证了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此外,洛克还系统地阐述了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范围、目的和运作原理等内容,从自然状态的角度批判封建君主制度,并提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正当性基于契约、立法权为国家最高权力、人民拥有反抗暴政权力等主张。
《政府论》涉及政治、财产、个人权力、社会与国家等多方面论述,是研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宝贵资料,书中的自由主义思想促成了西方政治哲学的范式转换,影响了后世如约翰·密尔以赛亚·伯林约翰·罗尔斯、诺奇克、哈耶克等一批自由主义者以及自由主义的批评者。书中关于劳动作为价值和权利源泉的论述,则为后来的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研究开辟了道路。《政府论》的发表还推动了彼时英国现实政治、经济的发展,经法国让-雅克·卢梭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宣扬,对法国启蒙运动美国独立战争等历史事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者介绍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1704年)是十七世纪英国利奥六世、政治思想家,英国经验论代表人物,民主革命的代表性先驱和哲学奠基人。
洛克先后就读于伦敦威斯敏斯特公学牛津大学的基督学院。在此期间,他对自然科学研究产生兴趣,结识了实验科学家罗伯特·波义尔,与17世纪杰出的医学家、传染病治疗先驱托马斯·西德纳姆(Thomas Sydenham)合作从事医学研究。1667年洛克受雇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私人医生及政治顾问。约翰·洛克作为伯爵助手协助处理有关教会事务,在贸易和殖民委员会担任秘书,并于此后经历了排斥危机,1683年黑麦屋密谋(RyeHouse Plo),流亡荷兰及1688年光荣革命等重大政治历史事件。
洛克承继自培根以来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和勒内·笛卡尔理性主义精神,将认识论作为哲学关注的首要问题。政治哲学方面,洛克从独特的人性论预设出发,主张人具有自然的平等、自由及自利,基于现实关怀探讨公共权力的本质以及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与目的。宗教方面,约翰·洛克对理性与信仰的关系问题作出符合当代知识背景的解释,完善并发展了理性信仰的自然神论立场。其思想成就体现在《人类理智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基督教的合理性》等著作中。
成书背景
时代背景
17世纪中,自查理二世复辟后,英国再次陷入专制政权的野蛮统治中。在查理二世(Charles II)和詹姆斯二世(James II)的相继统治下,共和政体名存实亡,国教和天主教之间的矛盾愈发激烈。1679年,沙夫茨伯里激烈反对查理二世政府的政策,在接下来历时四年的“排斥危机”中,他组织并领导了反对王室的国内政治运动,旨在加强对王权的宪法制约,保护由竞选产生的下院权利,阻止查理二世信奉天主教的弟弟詹姆士继承王位。约翰·洛克作为沙夫茨伯里的政治伙伴,支持捍卫新教徒的政治和宗教权利,批评质疑拥护绝对王权的英国狂热理论家,反对罗伯特·菲尔默“政府全体是绝对君主制”的学说。在1683年的“黑麦屋密谋”(RyeHouse Plo)中,辉格党试图在查理和詹姆士从纽马基特香港赛马会返程途中绑架二人,结果事件失败。洛克牵连其中,于1683年9月被迫流亡荷兰。在“排斥危机”及流亡荷兰时期,洛克写作了《政府论》《人类理智论》《论宗教宽容》等书作手稿。
1688年,为了防止詹姆斯二世天主教儿子继承王位,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邀请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Mary II)和女婿威廉三世(William III)带兵进入英国,废黜詹姆斯二世的儿子,詹姆斯二世仓皇出逃。1689年威廉三世成功继位,掌握大权。这场由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非暴力政变被后世称为光荣革命。1689年年初,约翰·洛克回到英国,当年匿名发表《论宗教宽容》《政府论》,署名出版《人类理智论》。
理论背景
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的政府理论影响广泛。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类社会处于物质匮乏的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从自然状态向组建政府过渡,人们必须一致同意放弃自然权利。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即君主并不是契约制定的一方,他被排除在契约制定的过程之外,统治者具有了从人民手中“收缴”上来的绝对统治权,可以不受人民的意志左右和法律限制而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政府就是地上的神物——利维坦。霍布斯由此得出了绝对专制主义的政治观。
17世纪末,菲尔默在罢黜危机时期出版《论父权》,为绝对君主制辩护。菲尔默按照政治权力的起源、目的、限度与滥用分述其社会主义。他认为政治权力直接来自雅威;政治权力的目的是国王的荣耀和福利;政治权力是绝对的,在范围上是无限的;对于政治权力的滥用,不能诉诸任何反抗。菲尔默的思想迎合了当时保皇派人士的需要,产生了巨大影响。
约翰·洛克深受托马斯·霍布斯、菲尔默有关政府理论的影响,其《政府论》正是在批驳与吸收两者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个人背景
洛克是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集大成者,在思维方式上反对综合思维,在哲学形态上拒斥经院哲学理性主义哲学。受艾萨克·牛顿罗伯特·波义耳、托马斯·西德纳姆等影响,洛克推崇科学方法,崇尚基于经验证据和归纳、类比方法之上的经验理性。洛克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对他的社会主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站在经验主义的哲学立场上,洛克批评菲尔默的父权制论与君权神授论乃是政治领域的形而上学,缺乏有效的经验证据,超越于人类的感性经验之上,经不起逻辑论证与经验论证的双重推敲。
1667年约翰·洛克受雇为阿什利勋爵的私人医生及政治顾问,作为其助手协助处理有关教会事务,在贸易和殖民委员会担任秘书,并于此后经历了排斥危机,1683年黑麦屋密谋(RyeHouse Plo),流亡荷兰及1688年光荣革命等重大政治历史事件。《政府论》在此期间写成,是洛克出于现实政治要求,为支持捍卫新教徒的政治和宗教权利,反对菲尔默绝对君主制而作。洛克的学术背景与政治经历构成其社会主义的现实与学理基础,对洛克政治哲学的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
内容概要
洛克写《政府论》首要目的是现实的反封建斗争的需要。但作为政治学著作,其关键价值在于解决了“什么是政治权力”“人为什么需要政府”“什么是最好的政府”等政治学基本问题。《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共计30章。上篇题为“关于厘清与驳斥罗伯特·菲尔默爵士言论的错误根据和基础”,共11章;下篇题为“关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共19章。
洛克在《政府论》中采用了先驳论、再立论的写作手法,《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判菲尔默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下篇则全面阐述了洛克对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宪政体制的构建。一般而言,下篇在理论上比上篇更重要,影响更深远,历来是研究约翰·洛克的政治学说的主要文献。
上篇
《政府论上篇》(也称《政府二论》第1卷或《论政府》)以洛克对于罗伯特·菲尔默观点的全面驳斥为线索展开论述。洛克通过厘清与驳斥罗伯特·菲尔默以父权制为基础、以神创论为前提的君主专制学说,申明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观点,提出了“什么是政治权力”的关键问题。
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在《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中提出了奉行神圣的,世袭的,绝对君主制的论据。菲尔默认为无论家庭中的父权还是王国中的君权,所有人类权威本质上是一个类型。一切一个人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的权威是绝对的,并且由雅威直接赋予。人类生而不自由,无法选择统治者和政府形式。从前亚当是一个专制君主,其后一切君主也当如此。罗伯特·菲尔默提出这些观念所依据的理论多来源于《圣经》,常常具有琐碎、支离、语意双关等特点,此外,他毫不相干地借鉴了英国文牍主义、传统主义,并利用柏克式的"连续性学说"、英国社会现实或宪制结构的要求、粗浅的社会势利行为,以及许多选民政府的残暴行为强化上述理论。
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上篇对罗伯特·菲尔默的核心立场作简要总结,并从奴隶制与自然的自由,父权与王权,亚当的绝对权力,统治权的根源,统治权的转移等多个角度,对菲尔默建立在人无自由基础上的绝对君权体系进行逐一驳斥。菲尔默的论证形式主要以圣经文本为依据,洛克指出菲尔默的论证都是基于对圣经文本的错误诠释,他依据圣经文本给出了对权力问题合乎原旨的正确解释,并坚信《圣经》并不能为以父权为基础的专制王权提供任何证明。洛克以内容矛盾、语义重复、逻辑混乱、论据不足、影响恶劣五大理由攻击菲尔默,摧毁“绝对君主制”的理论大厦,并提出政治哲学的关键问题:什么是政治权力,什么是理想的政府形式。
下篇
《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是“关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总计19章。正面阐述了约翰·洛克本人的政治学说,探讨了什么是政治权力、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等政治哲学的关键问题,描述了政府的起源、范围与目的,历来作为研究洛克政治学说的主要参考文献。
《政府论》下篇首先回顾了洛克对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论与父权制论的看法,洛克批判菲尔默学说,将政治权力的起源诉诸于自然法的执行权,被统治者的自然权利由此取代了统治者的“神授权利”成为了正当性的道德原则。在《政府论》二到十九章,洛克聚焦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目的、形式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财产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革命等重要理论,洛克认为国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是政府产生的“历史”前提,政治社会和政府基于人们的同意建立起来,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如果国王或政府违反了社会契约,或侵犯了人们没有转让的自然权利,人们就有理由、有权利用武力推翻其统治。《政府论》下篇系统阐明了约翰·洛克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观点,提供了完全现代主义的洛克式政治观。
主要思想
反对君权神授
君权神授理论把政治权威的起源追溯到神的谕令,认为是神恩赋予了君权以不可质疑的神圣性质与地位。所以,政府本身源自雅威,而非来自人民的权利。上帝并非最初赋予了人民以权利,而是赋予了统治者的权利和人民的义务。菲尔默是当时支持君权神授论的重要代表。
在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上,洛克指出菲尔默的论证是对圣经文本的错误理解,他坚信《圣经》并不能为以父权为基础的专制王权提供任何证明。洛克认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权威和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雅威的明文法,无法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无从确定继承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
洛克采取层层递进的论证方法,批判了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论与父权论,得出结论:政府权力源于宗教的说法是无法得到证明的,君权神授是无法证实的。约翰·洛克将政治权力的起源诉诸于自然法的执行权,被统治者的自然权利由此取代了统治者的“神授权利”成为了正当性的道德原则。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洛克政府起源学说的历史与人类理性前提。依据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自然状态是一种公共权力不在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在上帝造物的等级序列中处于相同的层级,所以每个人对他人都没有一种“司法”上的优先地位,每个人都能永恒地保留他的自然法的权力。
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中,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都对自然状态作了比较充分的讨论。与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充满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人生来就享受着自然给予的一切。人们的自然权力是平等的,不存在从属关系和受制关系。自然法指导着人们平等和独立地生活着。由于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然而,自然状态的三个缺点决定了人们在自由状态下享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不稳固的。自然状态下缺少一个共同同意的确定的法律;缺少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一个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由于以上缺陷,尽管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在起作用,但是它仍然是不稳定、不安全的,无法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得到保证。于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政府,将自己行使惩罚的权利交给政府,由政府按照人们的意愿制定法律和规则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这就是国家的起源,也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起源。
自然法
约翰·洛克在指出自然状态是自由状态的同时,还强调了对自由的限制。他认为,自由不是放任,自由受自然法的支配,自然状态下的人必须用自然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洛克同当时包括格劳秀斯和托马斯·霍布斯在内的主张自然法理论的政治学家一样,认为自然法与理性相符合,遵从自然法就是遵从理性。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人们有同样的能力共享自然社会的一切物品,人们互不从属,无权彼此消灭。人人都必须自保,同时也应当尽力保全他人,但是为惩罚罪犯而夺取或损害其生命的情况除外。3.在制止违反自然法行为的限度内,人人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就此而言,一个人就得到了对另一个人的支配权。在自然法的规定之下,人生来具有自由、平等、独立,以及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犯等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法是作为神意法与理性法相统一的原则,雅威的意志不仅赋予了个人权利以不可让渡的神圣性,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义务以不可抗拒的神圣性。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自然理性的确认而拒斥传统权威及教条,并发展出政治自由主义。在约翰·洛克那里,传统的权威一一不管是世俗的权威还是启示的权威受到质疑,都需要在理性面前重新接受审判,因而人自身的理性成为权威的唯一合法来源,这也是启蒙精神的重要特征之一。
财产权
在洛克的理论中,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财产,因而财产权在洛克政治理论及《政府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洛克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对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而自然权利是个人不可让渡的天赋权利。财产权的本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他的财产。在实践中,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财产权的特殊地位在于如果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则个人的自由便得不到保障,财产权是实现个人的诸种自由内容的先决条件,所以也是政府成立的最终目的。
约翰·洛克关于政府目的的经典表述中,“财产”可以理解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维度。从广义来讲,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都是政府的目的。狭义上,政府要保护的财产包括静态的财产,如地产、储蓄,和动态的财产,即每个人获取财产的能力。后者与生命、自由密切相关。在广义财产与狭义财产的区分中,洛克突出了保护狭义财产权的重要性。
洛克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雅威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而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如此,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赐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相互同意,而是来源于自身的劳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蕴含了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财产私有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不但从理论上证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而且适应了17、18世纪处于上升时期的市民阶级最大化追求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的需要,成为了市民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关于政治权力形成的主流理论,开创世界历史先河的英国宪政制度是在信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的契约论中建立起来的,而约翰·洛克正是这一人类文明伟大发明的蓝图设计者。与君权神授理论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反对社会的形成、政治权威的建立来自传统或神意,倡导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是人民在政治初始状态下通过彼此同意、制定契约而得来的,是关于社会形成与政治义务的建构主义的方法论。
洛克认为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让渡,政治权力是人类作为理性动物组成的共同体,人们把自己执行自然法和保护财产的权利让渡给社会或公共机构,设立了裁判一切争端的裁判官,形成了平等对待每个人的社会契约。因此当人们处于这一共同体之中时就应当服从它的统治,遵从它的法律,但政府的权力仅仅局限于人们授予给它的权力,任何政府在没有获得公民权利让渡的情况下都不得强迫公民做任何事情。
三权分立
约翰·洛克把权力视为一种必要的恶,主张对权力加以限制。他提出政府不仅应当实行分权制度,而且也应当采取制衡原则,使权力不至于都集中到同一个机构,从而避免政府权力侵害个人权利。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导国家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为了避免立法者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立法者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应当在立法后自行解散,并作为普通公民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执行权是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国内法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对外处理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事项的权力。约翰·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往往紧密结合。执行权应当对立法权负责,若执行权滥用权力,人们便可以恢复立法机关重新行使权力。
国家政体
洛克根据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形式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1)纯粹的民主政制,即全体民众制定法律,委派官员来执行;(2)寡头政制,即将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英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3)君主制,即将权力交给一个人。其中,君主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
在三种政体中,约翰·洛克赞成民主制。权力分立要能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与民主制度相配合,即由人民关注和监督国家事务,使各个权力分支都成为对人民负责的机构,并在这种基础上,通过不同组织方式的设计,使各种权力机构完成各不相同的角色要求。
革命理论
革命不是人民对政府造反,而是当政府丧失了权威并以强力维系不再正当的权力时人民的反抗行为。洛克反抗学说的激进之处在于,当政权出现正当化危机时,他首次将反抗看作是人民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推翻暴政的反抗与革命是合理的和正义的。
约翰·洛克认为只有当统治被界定为暴政时,人民的反抗才具有合理性,人民对一个正当的政府没有反抗权。洛克对暴政给出了如下定义:“暴政是越权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暴政就是一个人利用他手中的权力,是为了他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而不是为这个权力统治下的人们谋福利。”而反抗与革命之所以是合理的和正义的,是因为1.反抗权是一种自然权利;2.反抗权是政府解体后保存社会的权力。
影响
理论影响
洛克的政治与哲学思想于18世纪影响深远。洛克的认识论不仅成为贝克莱和大卫·休谟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理论来源,也是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理论来源。伯特兰·阿瑟·威廉·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指出,在理论上“继承约翰·洛克衣钵的,首先是贝克莱和休谟;其次是法国启蒙哲学家中不属于让-雅克·卢梭派的那些人;第三是杰里米·边沁和哲学上的激进主义者;第四是马克思及其门徒。”贝克莱突出地强调了认识的相对性和主观性问题,并由此把洛克的经验主义由唯物论转向唯心主义。休谟从洛克认识论中的不可知倾向出发,建立了哲学上不可知论的完整体系,并把自由解释为“照意志的决定来行为或不行为的一种能力” ,借鉴与发展了洛克“自然状态”的理论。
法国,启蒙哲学家孟德斯鸠约翰·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尤其是分权学说加以研究和改造。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发展和完善洛克政治哲学思想基础上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近代世界历史上一个比较完整而又深刻的资产阶级政治纲领。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经伏尔泰传播,孟德斯鸠发展,对法国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在 18 世纪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处于典范地位,到了 19 世纪,以杰里米·边沁约翰·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一方面批判和改造了洛克理论中权利证实自由的先验性,代之以功利的经验原则,另一方面继续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并从对少数人专政的警惕转移到对多数人专政的警惕。约翰·洛克《政府论》中所展现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革命理论等开启了自由主义宪政的先河,其倡导的自由主义代表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一次范式转换,影响了后世如密尔、以赛亚·伯林约翰·罗尔斯、诺奇克、哈耶克等一批自由主义者以及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政府论》一书有关劳动作为价值和权利源泉的论述,则为后来的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研究开辟了道路。
现实政治影响
在现实政治方面,《政府论》为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及威廉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了哲学依据,对英国现实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法国、美国以及欧陆政治都深受其影响。
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在英国被当作常识来推崇,并成为对光荣革命后确立的立宪政体最好的阐释之一。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被奉为神圣,成为设计合众国宪法和政府结构的根本原则。其理论最早在实际政治中的体现就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及随后的宪法。在《独立宣言》中,天赋权利被概括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显然是洛克“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翻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者将洛克关于宪政的观念、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分权的观念有机地融入一套宪法理论与实践中,从而使分权与制衡理论成为实践,成为此后许多国家在制宪时遵循的典范。哈茨甚至将美国自由主义传统描述为美国社会对洛克原则的毫无反思的一致同意;而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表达的主张也符合约翰·洛克开创的社会自由主义传统。他们强调政府权力的限制,强调分权原则,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强调民主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洛克《政府论》中体现的政治哲学思想,对美国的国家体制、治理理念、发展方向产生了重要影响。
出版历史
原版
《政府论》两篇论文于1689年-1690年首次匿名出版。洛克此版本感到不满,向出版商抱怨它有很多错误。在他的余生中,他打算以更好地反映他的社会主义的形式重新发表两篇论文。研究洛克的著名学者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表示,洛克有着当时的印刷厂所力不能及的“完美标准”。尽管如此,第一版确实充满了错误。第二版更糟糕,最后印在廉价纸上并卖给了穷人。第三版得到了很大的改进,但约翰·洛克仍然不满意。他手工修正了第三版,并将第四版的出版委托给出版商丘吉尔。
其它版本
1691年,《政府论》由居住在荷兰的胡格诺派牧师大卫‧马泽尔(David Mazel)翻译成法文。此版本译文至今仍得到高度评价。法文版《政府论》缺少前言、上篇和下篇第一章。洛克的作品以这种形式于18世纪在法国多次重印,并以此形式让孟德斯鸠伏尔泰让-雅克·卢梭接触到。18世纪之后唯一的美国版本于1773年在波士顿出版;内容章节依然遵从法文版。直到20世纪才有其他美国版本出现。
中译版
国内翻译约翰·洛克《政府论》者有三家,最早译介的是叶启芳瞿世英商务印书馆1964年出版了《政府论》下篇,1984年出版《政府论》上篇。叶启芳一生译述数百万字。瞿菊农毕生从事哲学、教育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推行平民教育多年,专长中外哲学史、教育哲学、中外教育史等。两者所译《政府论》,作为商务印书馆汉译名著,丛书不断再版,至今仍广为学术界所重视;另一家则是2004年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府论两篇》,译者是赵伯英教授;第三家是2007年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政府论》编译本,由刘晓根教授编译。
评价
弗兰茨·梅林(1846-1919),德国社会民主党左派领袖和理论家。他评价洛克“为了政治和宗教自由而斗争······虽然有局限性,他仍不失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大师,对于孟德斯鸠伏尔泰德尼·狄德罗等思想家,以及18世纪整个法国思想运动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拉斯基(1893-1950),著名政治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活动者。他评价洛克的《政府论》:“洛克最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方还是他的力量和他的影响力。他想要告诉他的那个时代,自然确认社会的需求是正当的。他为他们提供了这种正当性的证明。他给了他们一个关于秩序的明确说明,而这个秩序的限制恰好承认了他们所渴求的自由。他给了他们一个信仰自由的理论,这恰好使他们可以将那些他们不想要的人从利益团体中驱逐出去。他给了他们一个财产的理论,这个理论使财产所有者得以证明自己是值得保护的,因为财富的积累是对社会有益的。他调和了权威和自由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上升中的中产阶级找到了正在寻觅的所需思想。难怪在一个时代过后,约瑟夫·艾迪生( Addison )会嘉奖他为‘英国的光荣’。”
美国鲁特各斯大学( Rutgers University )的爱德华·默克诺尔·伯恩斯和菲利普·拉尔夫写作《世界文明史》,从启蒙运动、自由主义、美国历史等方面分析评价约翰·洛克社会主义:“启蒙运动产生了两种政治理论,并从此一直发挥其影响。第一种理论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理论;第二种是让-雅克·卢梭的民主主义理论”;“17世纪和18世纪自由理论之父是约翰·洛克”;“在世界历史上,政治哲学家的影响之深远,很少有超过洛克的。这不仅是指他的天赋权利、立宪政府和反抗暴政的权利是法国革命理论上的一个重要根据,并且很快被美国思想界所接受。他们为殖民地反抗英国的压迫提供了大量的理论依据,并清楚地在'独立宣言'中被反映出来。”
哈耶克(1899-1992),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坚定捍卫者和理论家。他认为,“所有这些观点(人民应受法律统治、议会与行政分开等)在以后500年中,以它在1688年彻底驱逐斯图亚特王朝之后所获得的概括形式,不仅在英国,而且在美国以及欧洲大陆都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诚然,当时其他著作可能有同样的、甚至更大的影响,但是,约翰·洛克的《再论公民政体》(即《政府论》下篇)以其经久不息的影响而出类拔萃,以致我们不得不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这部著作上。”
美国哲学家梯利(1865—1934)认为:“他代表了近代的精神,即独立和批评的精神,个人主义的精神,民主的精神,表现在 16、17世纪宗教改革的政治革命中,并在 18 世纪英国启蒙运动中达到顶点的那种精神。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
经典章句
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人民不但享有摆脱暴政的权利,还享有防止暴政的权利。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统治者无论一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做侵略者来对待。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作者介绍
成书背景
时代背景
理论背景
个人背景
内容概要
上篇
下篇
主要思想
反对君权神授
自然状态
自然法
财产权
社会契约论
三权分立
国家政体
革命理论
影响
理论影响
现实政治影响
出版历史
原版
其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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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经典章句
参考资料